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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次数: 时间:2023-03-05 10:50:33
先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轿车,再以抵押方式将骗取的车辆销赃,至案发时,刘某分别在合肥、浙江义乌、江苏南京骗取轿车3辆,涉案金额超过54万元2014年8月份,刘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鑫鹏大厦一租车公司租车,约定租车5天,每天租金280元。
刘某支付了5天的租金及押金4400元后将车提走当晚,刘某将骗取的轿车开到江苏省沛县,以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租期满后,合肥租车公司无法联系上刘某,后通过GPS定位系统在江苏省沛县找到被骗轿车,但未能取回。
案发后,该车已被转移隐藏,至今无法追回经鉴定,被骗的轿车价值101030元接下来的两个月内,刘某以同样的方式在浙江义乌、江苏南京骗取轿车并抵押转让,涉案金额超过5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与他人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车辆,再采用将车辆抵押借款的方式将车辆销赃,价值54余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据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八万元